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15條 法規: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調解程序 第15條 調解委員行調解時,為審究事件之法律關係及兩造當事人爭議之所在,得聽取當事人、具有專門知識經驗或知悉事件始末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陳述,察看現場或標的物之狀況;於必要時,得調查證據。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提供資料,調解委員得就現有資料採為出具調解建議之參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