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條 法規: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機關成立之工作小組應依據評選項目或本委員會指定之項目,就受評廠商資料擬具初審意見,載明下列事項,連同廠商資料送本委員會供評選參考:一、採購案名稱。二、工作小組人員姓名、職稱及專長。三、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所報內容是否具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功能、需求、特性、標準、經費及期程等。四、受評廠商於各評選項目之差異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