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3-1條 法規: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1條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