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4-1條 法規: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4-1條 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