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第13條 法規: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3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參與評選工作之人員對於受評廠商之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評選後亦同。得標廠商受評選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公開;未得標廠商之樣品或模型,機關得於決標後發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