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之人員,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一、已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機關(構)依本辦法辦理之進階訓練,經考試及格,領有及格證書者。
二、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人員,於本法發布後至本辦法施行前,擔任採購單位主管職務,期間在六個月以上,且無重大違反本法情形,經上級機關核定者。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採購單位,指專責採購業務之股、課、科、室、組、處或其他相當者。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5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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