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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採購單位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採購單位非主管人員宜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
前項主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主管人員並宜於其就(到)職之日起二年內,取得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
前項人員,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宜命其參加訓練;其情形並列入年終考核獎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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