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採購專業人員訓練,分下列二種:一、基礎訓練:以培養擔任採購單位人員一般所需之政府採購法令及實務之基本智識為主。二、進階訓…
- 第12條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試題由主管機關或授權…
- 第13條(刪除)
- 第15條參加訓練,缺課時數逾全部課程十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考試。考試成績以總滿分得分百分之七十以上為及格。但依課程分別辦理考試者,…
- 第16條考試及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得以電子文件代之。其遺失補發者,發給考試及格證明。及格證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17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不予發證:一、冒名頂替者。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者。三、不具備應考資格者。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
- 第18條(刪除)
- 第19條應考人得於收受考試成績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內向辦理考試機關(構)申請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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