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三章 考試訓練及發證 第12條 採購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試題由主管機關或授權訓練機關(構)命製;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前項受委託之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通知主管機關,以備發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