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7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7條 廠商對於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者,得申請改行調解程序。廠商未申請者,申訴會應告知得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