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26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6條 申訴事件經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撤回者,申訴會應即終結審議程序,並通知申訴廠商及招標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