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第10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對於申訴事件,應先為程序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實體審查。前項程序審查,發現有程式不合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通知廠商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