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6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申訴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無副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未能出席者,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申訴會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不同意見之委員得提意見書附於申訴會委員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