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0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申訴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其高級人員具法制專長者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就其法定員額內派充之,並得分科(股)辦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