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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通用目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9條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9條
法規:
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9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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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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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會)依本法第六章及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廠商之採購申訴(以下簡稱申訴)事件,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其未繳納者,由申訴會通知限期補繳;逾期未補繳者,不受理其申請。
第4條
前條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由申訴廠商以現金、公庫支票、郵政匯票、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繳納…
第5條
採購履約爭議事件誤提起申訴,經廠商申請改行調解程序者,廠商已繳納之審議費轉為調解費用,並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規定計…
第6條
申訴事件經申訴會為不受理之決議者,免予收費。已繳費者,申訴會無息退還所繳審議費之全額。但已通知預審會議期日者,收取審議費…
第7條
鑑定費及其他必要之費用,由申訴會通知當事人繳納。
第8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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