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第8條 法規:採購申訴審議收費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廠商撤回申訴者,已繳審議費用不予退還。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者,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前條廠商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予退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