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第2條 法規: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2條 本準則所稱採購人員,指機關辦理本法採購事項之人員。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事項之廠商人員,於辦理該等事項時,準用本準則之規定。 本條定義的名詞 採購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