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應於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日五日前檢送採購預算資料、招標文件及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前項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之期限,於流標、廢標或取消招標重行招標時,得予縮短;其依前項規定應檢送之文件,得免重複檢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