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上級機關,於公營事業或公立學校為其所隸屬之政府機關。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在中央為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及院屬各一級機關;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議會。 本條定義的名詞 辦理採購無上級機關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