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1條(刪除)
- 第32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
- 第33條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之投標,以一標為限;其有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開標前發現者,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二、開標後發…
- 第34條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廠商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招標文件之參考資料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
- 第35條底價於決標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公開。但應通知得標廠商:一、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採購。二、以轉售或供製…
- 第36條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前項分…
- 第38條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
- 第39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之一,得不適用之: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為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採購之獨家製造或供應廠…
- 第40條(刪除)
- 第41條(刪除)
- 第42條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
- 第43條機關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得請求釋疑之期限,至少應有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文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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