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二章 招標 第36條 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