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