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04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104條 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日期在後者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