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05-1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母法 第六章 爭議處理 第105-1條 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