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條廠商提出異議或申訴者,招標機關評估其事由,認其異議或申訴有理由者,應自行撤銷、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但為應緊急情況或公共利益之必要,或其事由無影響採購之虞者,不在此限。依廠商之申訴,而為前項之處理者,招標機關應將其結果即時通知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