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6條 法規:政府採購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