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主管機關掌理下列有關政府採購事項︰一、政府採購政策與制度之研訂及政令之宣導。二、政府採購法令之研訂、修正及解釋。三、標準採購契約之檢討及審定。四、政府採購資訊之蒐集、公告及統計。五、政府採購專業人員之訓練。六、各機關採購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七、中央各機關採購申訴之處理。八、其他關於政府採購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