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
機關辦理前項以外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
二、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
三、機關認為不宜公開。
前二項以外之採購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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