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第8條 法規: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有疑問時,得向專業技師查詢其簽證紀錄,或調閱有關簽證事實之文件及工作底稿,專業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