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7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押標金或保證金以金融機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機關為受款人。未填寫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機關為受款人。押標金或保證金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或其他擔保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機關為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