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28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五章 保固保證金 第28條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九款之規定。保固保證金,除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外,於保固期限屆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發還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