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26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五章 保固保證金 第26條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保固保證金者,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其有效期應較契約規定之保固期長九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