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21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四章 預付款還款保證 第21條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