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第11條 法規: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押標金 第11條 廠商得將繳納押標金之單據附於下列投標文件檢送。但現金應繳納至指定之收受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一、公開招標附於投標文件。屬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二、選擇性招標附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投標文件。三、限制性招標附於議價或比價文件。比價採分段開標者,附於第一階段開標之投標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