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期限標準 第7條 法規:招標期限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或書面通知各廠商者,得免延長等標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