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期限標準 第4-1條 法規:招標期限標準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4-1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等標期得予縮短。但縮短後不得少於十日;其併第九條規定情形縮短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