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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通用目
招標期限標準
第12條
招標期限標準 第12條
法規:
招標期限標準
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條
本標準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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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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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
第3條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資…
第4條
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辦理公開評選,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準用第二條規定。機關依本法…
第4-1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等標期得予縮短。但縮短後不得少於…
第5條
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公開徵求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之等標期,應訂定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限…
第6條
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其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程序者,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
第7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應視需要延長等標期。前項變更或補充,其非屬重大改變,且於原定截止日前五日公告…
第8條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
第9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其等標期得依下列情形縮短之:一、於招標前將招標文件稿辦理公開閱覽且招標…
第10條
機關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等標期得視案件之特性及…
第11條
本標準所定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其敘明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者,應將公告或邀標之當日算入。前項等標期或截止收件期限,招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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