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第7條 法規:扶助中小企業參與政府採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7條 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新增或減少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金額,得由機關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彙報,以調整當年度內由中小企業分包之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