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11條 法規: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二章 技師懲戒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 第11條 懲戒委員會審議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之技師到場陳述意見;必要時,被付懲戒之技師得會同代理人一人至三人共同到場。被付懲戒之技師未依通知所定期日到場陳述意見者,審議程序不受影響。前項人員應於決議之前退席;所陳述之意見,應列入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