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6條 法規: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6條 原執照之科別如為執照效期屆滿日前三年內始辦理變更增列者,於該科別新增日起三年內申請換發執照時,該科別得免增加訓練積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