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12-1條 法規: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2-1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取得執照者,其第一次申請換發,適用修正施行前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