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3條 法規: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執業證明文件,指技師依本法第十五條所備之業務登記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