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11條 法規: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1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一、應提出之文件逾期未補正者。二、應提出之文件事實上不能補正者。三、有違反法令情事,不得換發執照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