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第10條 法規:技師執業執照換發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10條 技師申請換發執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書不合格式者。二、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三、未依規定繳納執照費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