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法規:技師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技師法母法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相關 第5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業機構所在地,指執業機構之地址。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執業範圍,不得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依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申請變更執業執照登記事項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執業執照、變更事項之證明文件及執照費,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