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9條 法規:技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技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相關 第二章 執業 第9條 執業執照,應登記下列事項:一、姓名、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出生年、月、日。三、執業方式。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五、技師科別、證書字號及執業範圍。六、核發年、月、日及字號。前項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