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6條 法規:技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技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技師;其已充任技師者,撤銷或廢止其技師證書:一、依考試法規定,經撤銷或廢止考試及格資格。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