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 第14條 法規:技師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技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技師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認定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相關 第三章 業務及責任 第14條 技師受政府機關指定辦理公共安全、預防災害或搶救災害有關之技術事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機關指定技師辦理前項事項時,應給付必要之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