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投標辦法 第8條 法規:共同投標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8條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由各成員共同具名,或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投標文件之補充或更正及契約文件之簽訂、補充或更正,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