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3條 法規: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本條定義的名詞 公共工程 工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